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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6/19 17:42:1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粤73民初号

原告: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唐飞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颖,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汪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知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新浪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并于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求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求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新浪公司:1.停止侵害求知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从新浪公司网站上撤下侵权文章与链接;2.在新浪公司网站上对求知公司赔礼道歉;3.赔偿求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元。事实和理由:求知公司是一家从事全国计算机职称考试辅导软件开发及销售的科技型企业,其自行开发了《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系列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并于年1月1日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其对该系列软件享有著作权。年,求知公司发现在新浪公司经营的博客网站中,用户“蓝魔之泪cbp”于年11月12日发布的题为“《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后更名为《职称计算机软件破解版(亲测可用)》”(以下简称侵权软件)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博客文章)里提供了求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及破解程序的下载链接。求知公司于年6月9日、年4月20日一共两次通过新浪公司公开的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新浪公司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内容,并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凭证、侵权网址、相关图片等初步证明材料。但至起诉时,涉案博客文章仍未被删除,且还进行了更新。新浪公司在年6月9日时经求知公司合理告知,知晓了其博客网站用户的侵权行为,仍然拒绝删除涉案博客文章,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求知公司的权益。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新浪公司答辩称:1.其没有实施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其是新浪博客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自行上传侵权软件的行为,侵权软件也未存储于新浪公司的服务器上,对侵权软件的存在不明知也不应知。首先,其对博客存储空间中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义务,未对博客文章内容进行过整理、编辑或推荐,该博客文章未位于博客平台显著位置;其次,博客平台网站非专门从事软件下载或软件宣传交流网站,涉案软件不具较高知名度,其对此只具一般注意义务;第三,侵权软件下载地址是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城通网盘的;2.求知公司所述的投诉通知不符合新浪公司平台所公示的投诉流程要求,亦未提供任何纸质的投诉材料,未构成有效的投诉,新浪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能据此承担责任。求知公司两次投诉依据的是新浪博客“常见问题”页面信息中举报的第2种方式流程,但其并未完整地按照该流程操作,每次进行到第3步就未继续,因而新浪公司才未对投诉内容进行处理。新浪博客制定的投诉流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要求,也未加重投诉人的责任,投诉人既然是针对新浪博客中内容的投诉,就应当视为接受平台方公示的流程要求,未符合流程要求的投诉,就不应当得到处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需要接受权利人的通知,还需要接受服务对象的反通知,有确认投诉人身份信息,并居中传递信息的责任。新浪公司要求投诉材料需要纸质版,就是为了保证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降低错误投诉以导致误删的频率,维护网络内容的稳定性。与之相互印证的是,新浪公司于年8月2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核实了求知公司的纸质版证据,于次日即删除了涉案博客文章,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3.求知公司提供证明新浪公司侵权行为的时间戳证据,不符合民事证据的要求,该证据无法证明可从涉案博客文章中下载并安装运行侵权软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涉案时间戳的运营公司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并未获得电子认证服务的行政许可,其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属于违法行为,经其认证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求知公司用自己的电脑进行视频录制保全证据,其进行的电脑清洁检查无法达到保证电脑清洁的效果,使用未经行政许可的可信时间戳网站进行的保全,也无法确保内容被篡改,更不能避免联合公司与求知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形。故录制视频不能证明侵权软件能够下载并安装运行,求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即便求知公司的通知行为、时间戳证据能够得到认可,求知公司的赔礼道歉诉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主张明显过高,超出了合理范畴。因求知公司未受到人身权利损害,未能举证证明因本案的行为遭受的损害,亦未能证明新浪公司因此而获取的利益;涉案软件售价19元每份,经济价值极低。综上,请求驳回求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求知公司成立于年11月15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注册资本万元,官方经营   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人民陪审员   钟 颖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小艳

书记员刘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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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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