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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男,52岁)、袁某(男,38岁)合伙盗窃他人德国牧羊犬,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袁某均为井陉县人,李某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年9月8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年11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袁某驾驶袁某的银灰色“现代牌”轿车,在井陉县秀林镇翟家庄村口,将李某某的一只德国牧羊犬偷走,经鉴定,被盗窃的德国牧羊犬价格为元。同年11月11日,李某将盗窃的牧羊犬上交,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这次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袁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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